抚国资发[2018]5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市属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抚顺市市属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抚顺市市属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化、程序化,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资〔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资产处置原则
企业资产处置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等价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
以下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需由市国资委审批:涉及实物资产变动的企业土地资产和固定资产转让等。
涉及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等其他转让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1、企业处置实物资产,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2)土地等重大资产需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资料;
3)资产基本情况;
4)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5)其他相关材料(如实物或现场照片等)。
2、资产处置程序
1)由国资委产权处负责对拟处置资产相关材料的受理、初审,并对资产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后,资产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资产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报国资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2)国资委同意资产处置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核准,签发备案表和核准文件。
3)经市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处置资产,进入国资委指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即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具体受理和操作规则,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市国资委文件《关于成立抚顺市国资委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抚国资发[2010]28号)从即日起废止。
五、本办法如和上级文件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六、企业资产损失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抚顺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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