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国企信息-交易公告

资产转让信息

信息来源: 时间:2023/04/27 浏览:

我中心受托对以下住宅进行公开转让:

标的一:沈北新区沈北路188-24号(1-4-1),面积约:61.97平方米,底价:10.47万元,保证金1万元;

标的二:抚顺开发区海洋路皇家海岸36-42号-1-102,面积约:173.65平方米,底价65.99万元,保证金10万元。

交易须知

一、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二、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确认标的,并认可转让底价、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能足额交纳保证金及标的价款。转让标的以现场展示为准。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向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意向受让标的保证金(标的一:1万元;标的二:10万元),并到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四、交易成功后,受让方须于五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同时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标的全部价款及手续费、服务费(如形成竞价,还须向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支付权益云网络服务佣金或从保证金中扣除)。如受让方未完全支付上述款项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视同违约并放弃受让权利,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受让资格,标的由转让方收回。

五、受让方按标的现状接收。

六、转让标的的交割由转让方负责,并配合办理标的的权属变更工作。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标的无法完成交割及权属无法变更所带来的一切责任。

七、本次转让的保证金可冲抵等额标的价款。

八、本次标的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前期欠费由转让方承担。

九、交易成功后,因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已做公示,如转让标的存在其他瑕疵(含隐性瑕疵),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上述条件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请有意受让者持有效证件和意向受让标的保证金到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告期及保证金到账期:2023427日至202351215时止。

联系人:  葛先生  024-57679621

           

 

                             抚顺市产权交易中心

                                        2023427


附件下载: